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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小時工合同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即自願工作時間。超過這個時間的工作視為額外勞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每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屬於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工資為主要因素,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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