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2.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辦法》第31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二、人民調解糾紛的範圍
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和調解下列財產糾紛:
(1)家庭內部行使房屋產權、居住權、使用權發生的糾紛;
(二)買賣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或者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
(3)舊房改造中因設計規劃、費用承擔等原因發生的糾紛;
(四)鄰裏之間因安裝防盜門、防盜窗、空調、衣架、鴿棚等附著物引發的物業使用糾紛;
(五)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維修資金的使用、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發生的糾紛;
(六)業主委員會組建、運行和管理過程中,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七)因業主、使用人違反房屋租賃、群租管理、違法建設等規定引發的糾紛。在社區管理規約中;
(八)其他適合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