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電時間
2月4日2021(臘月二十三)、2月11(除夕)、2月15(大年初壹)、2月26日(元宵節)為4天。
2.放電範圍
除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加油站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本市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3.違禁物種
嚴禁燃放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嚴禁生產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相容物質的煙花爆竹,以及安全生產監管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重汙染品種。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廢棄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當場封存,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