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許可證必須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項目安全管理到位。2.要確保礦領導帶班下井,全員培訓合格,“三崗人員”持證上崗。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並保持暢通,嚴禁單頭開采。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5.必須配備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6.要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7.要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8.要確保起重運輸設備的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驗合格的設備和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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