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要求的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證明材料;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和必要的設施材料;
5.資金信用證明;
6、管理和安全文件或材料;
7、證明陸生野生動物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8.申請表(申請的業務數量和類型等。);
9.1寸法定代表人照片兩張,1寸照片兩張;
10,縣林業局現場檢查報告;
11,縣林業局報送的正式文件。
以上材料壹式四份。
(2)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當地縣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需要經營利用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動物來源、場地、設施、相關技術、資金等書面資料。
2、當地縣級林業局派員對經營場所和設施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並就調查核實情況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3、由申請人或個人填寫《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由所在地縣級林業局審核簽署擬辦意見並蓋章,對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報送我局,經審核合格後,報自治區林業局審批,向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市林業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復議或者訴訟權利。
(三)竣工期限
20日內(不含報自治區林業局審批時限)。經批準可延期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