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勸導,本質上是將罪犯的刑事責任從中國轉移到外國。壹方面國內司法機關要積極參與,另壹方面因為勸導需要在國外實施,政府部門也會參與。勸返是黨委、政府、紀委、司法機關(主要是檢察機關)共同參與、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理想的情況是:黨委政府是第壹顧問;紀檢監察是第二顧問;檢察機關是第三級顧問。換句話說,如果能在不動用司法資源的情況下勸返逃犯回國,那是最可取的。因為黨委政府對外逃人員進行勸導,此時對外逃人員的心理壓力和情緒影響並不大,不會有太大的抵觸情緒。當這些主體勸返逃犯無效時,就會被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等勸返。這個時候,勸導更多的是我們的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與行為人之間的壹種“安撫性談判”。這是壹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這個環節做得充分,讓外逃人員在心理上和法律上認為回國受審確實是權衡之後的最佳選擇,那麽就能成功說服外逃人員回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緊急措施,如:實施交通管制等管制措施;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員密集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並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上一篇:請問海南大學考研分數線是多少?下一篇:如果上級規定違反了上位法,基層執法機關是否應該執行上級規定?如果沒有落實,應該采取什麽方法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