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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包括

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法定解釋和學術解釋兩大類。

(1)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又稱形式解釋、授權解釋、官方解釋和有效解釋,是指法律確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法定解釋的特點是:解釋的主體是法定的,而不是任意的;該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壹般與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法律解釋通常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理論解釋

學術解釋又稱正式解釋、擅自解釋和任意解釋,是指非法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法律工作者、報刊等。,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含義解釋不清。其特點是沒有法律效力。

——李龍:《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第365頁。法律解釋根據其效力可分為法律解釋(有效解釋)和任意解釋(理論解釋)。法律解釋是指特定主體根據法律授權進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釋。理論解釋是指不具有法律普遍約束力的解釋,主要表現為理論研究、案例辯論和法律宣傳。

中國的法律解釋從主體地位和效力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立法解釋。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規定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問題的解釋。另壹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者對地方性法規作出補充規定的。

(2)司法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3)行政解釋。指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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