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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級規定違反了上位法,基層執法機關是否應該執行上級規定?如果沒有落實,應該采取什麽方法來體現?

上位法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以規章的形式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單位應當執行。超越權限制定的規章,不得執行。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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