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糾紛發生後,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此外,當事人委托的親屬、鄰居、同事可以代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2)申請形式: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人民調解。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的,應當如實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存在的爭議,列明希望通過調解解決的事項,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三)爭議的管轄,壹般由爭議發生地或當事人所在地(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的糾紛,壹般由相應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人民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對家庭、婚姻、鄰裏等糾紛進行談心、疏導、調解。
那麽調解失敗了怎麽辦?
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或起訴維權。
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是公民的權利,也是成本最低的糾紛解決方式。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調解而盲目讓步,忽視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調解失敗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權。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