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撤回起訴,直至宣判,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壹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就會裁定準許撤訴:申請撤訴的人是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離婚和退婚的註意事項:
壹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就會裁定準許撤訴:
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回避是自願的,不是強迫的。
(三)申請回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回避不得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撤訴申請必須在宣判前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