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起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⑶大赦令免除了懲罰;(四)已按刑法處理,但未告知或撤回的。
第壹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壹)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2)刑事被告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繼承人;(四)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的繼承人;(五)依法應當對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賠償的,應予準許。
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公民變更、死亡的,以其遺產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