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將機動車停放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手段,嚴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機動車數量,逐步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今後,北京停車管理將堅持有償使用、專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遵循停車到位、停車交費、違章停車處罰的基本要求。
《條例》明確指出,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段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泊位或者區域內,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處理。進壹步明確,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拖走該車輛。
停車人未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提醒,並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