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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單上報流程

法律解析: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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