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人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人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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