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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李案的審理,有幾個問題,請法律界人士解答。

定罪錯誤,發回重審,什麽二審。二審不追加處罰。

我覺得是瞎判,這就是望都縣法院的素質。

個人意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1.交通肇事罪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道路上,但夜間限速5英裏的校園能算正常的交通運輸道路嗎?和交通事故有什麽關系?

2.李屬於醉酒駕駛,50邁的車速對校園內不特定人群構成潛在威脅,不能證明病理性醉酒。並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為什麽因為李說“我的意識不清楚”所以認為是壹般的交通事故。縣法院是故意包庇犯罪還是不懂法?但他們還指責什麽,酒後疏忽?頭上有個洞。醉酒狀態只要不是病理性的,都視為正常。比如我喝醉了,在路邊強奸了人。我被捕了。我說:“哦,我受委屈了。我沒想強奸她。我是過失強奸。”如果是這樣的話。翻閱刑法,刑法中並沒有過失強奸這壹說。根據罪與罰,我無罪。這是壹個好句子嗎?我笑了。就這樣,我告訴妳壹個不被抓到作案的方法。查刑法。找那些法律妳負不了刑事責任。做這個之前把自己喝到七成。開始做吧,就算被抓了也無罪。

3.如縣法院回復,由於認罪態度好,家屬賠償積極,這些最多只能影響量刑。妳為什麽偷了這裏所有的定罪?

我就不說了。這個案子引起了公憤。如果妳對交通肇事罪的判決真的被認可,那簡直就是對社會主義法制和法理的侮辱。作為先例,這個判決是失敗的,作為中國的法治進程,是失敗的。

我不帶任何感情色彩,只談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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