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聚眾的刑事指控如下:
(1)聚眾鬥毆罪,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將構成犯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如聚眾毆打他人、破壞公共財產、擾亂社會秩序等,將構成刑事犯罪;
(3)故意傷害罪,即糾集多人毆打他人,實施傷害,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是故意傷害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有哪些?
聚眾鬥毆罪的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聚眾鬥毆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聚眾鬥毆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