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領結婚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要求返還彩禮。
2.登記結婚,但沒有* * *同居,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這裏的“生活困難”是絕對難以確定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困難標準。
當事人是否訂立婚姻關系是決定是否返還彩禮的主要依據。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已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某些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按照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取得結婚證,則可以在解除時由該部門返還同居關系。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屬於男女交往的財物如何處理,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會依法處理。
最後,支付彩禮往往是迫於當地市場和社會壓力。是完全自願、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壹般贈與行為。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