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對象是否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正確履行職責;
(二)有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拖延、推卸責任、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故意刁難群眾的現象;
(3)是否存在以權謀私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搞“吃拿卡要”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各種不良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