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校園欺淩的學校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通知欺淩行為人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學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如何處理?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給予幫助;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況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3.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學校的請求或者認為必要,指導、協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