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急診病人和不能排除新冠肺炎感染的病人,根據疑似病人做好防護工作,先進行搶救治療。
(2)新入院患者應在有固定陪護人員的單間內接受治療。在緊急隔離區/過渡(緩沖)病房排除新冠肺炎後,應將其轉入普通病房繼續住院治療,以降低院內潛在交叉感染的風險。
(3)應急隔離區/過渡(緩沖)病房設置汙染區、潛在汙染區和清潔區,分區明確。足夠的必要防護設備(詳見附件)。
(四)醫務人員在進入汙染區前,在清潔區穿戴防護用品;離開汙染區時,通過緩沖室脫下防護用品,進行手衛生。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