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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燃氣開戶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天然氣開通費沒有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這些費用都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開發商在購買土地時已經繳納,否則不能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規劃立項手續。這些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不能以任何名義重復收取。

法律依據: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的通知》第三條,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和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省級財政已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專項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壹合並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按照嚴格控制、逐步降低的原則重新核定。凡未經規定審批機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公布後壹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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