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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擔保和轉讓後擔保的例子

讓與擔保是指在主合同債務成立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動產、不動產或者股權轉移到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主合同設定的債務提供擔保。作為擔保財產的動產已實際交付債權人,或者不動產、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參照動產質押、不動產抵押、股權質押的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轉讓擔保和轉讓後擔保的區別如下:

1,權利轉移時間不同;

2.在權利狀態下,讓與擔保在既得狀態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後,擔保物的轉讓取得的是標的物未來所有權的有限期待權,而不是對標的物所有權的直接享有,未來這種期待權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3.兩者最根本的區別是擔保的效力。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期間,讓與擔保中的債權人有義務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但壹旦違反這壹義務,就會對抵押物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16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與抵押、質押等典型擔保相比,讓與擔保和後讓與擔保似乎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而是根據《民法典》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習慣可以適用,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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