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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歸誰管轄?

法律分析: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予以警告,告知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制止其行為;不聽制止繼續違反法庭秩序者,法警可強制其出庭;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後果和影響,損害法庭尊嚴,使審判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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