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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從舊到輕的原則。

法律分析:“從舊”原則不難理解,意思是新法生效前發生的違法行為,應該由舊法處理,而不是新法處理。這裏提到了“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生效前的違法行為,按新法處理。這應該在新行政處罰法第37條中執行,規定“新規定從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規定”,前提是新法規定的處罰比舊法輕,或者新法不認為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的規定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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