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有什麽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但並未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在民事主體參與具體民事法律關系後才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只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與民事活動時取得的,直接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另壹方面,公民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壹項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剝奪其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第13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