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NPC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