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對經濟責任、人身責任和法律責任都有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語豁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各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當然,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範圍內。“不受法律追究”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照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人大代表言行責任的規範性文件都是違憲的。其實這個應該廣義理解,就是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追究,也不受黨紀政紀的約束。
2.人身自由的特殊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代表因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逮捕、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還必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和通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