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和先進性。
人大代表的主要權利:提出議案、提出質詢、選舉和罷免政府機關領導人、特殊人身保護、在人大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代表的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密切聯系人民,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
代表的責任保證:
1,言語豁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各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自由的特殊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代表因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逮捕、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還必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和通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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