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十二條在已建和規劃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範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新建住宅和舊城改造範圍外的熱電聯產供熱應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範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項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範圍內,有計劃地對現有分散鍋爐進行拆除或者改造,並納入集中供熱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出售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出售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