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五條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壹個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不能確定獲勝者的,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按照第壹次投票所得票數的順序和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壹個人,候選人應該是兩個。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壹;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另行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