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a)嬰兒和其他特定群體的主要和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行為,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和宣傳資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故風險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