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案例的起草、修改、研究、審核;
2、全面承擔常委會立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職能;
3、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合法性審查;
3.承擔監督憲法實施的具體工作;
4.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提供服務保障,當好參謀助手。
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綜上所述,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機構。法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由主任委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任免。法律事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憲法辦公室、立法規劃辦公室、刑法辦公室、民法辦公室、經濟法辦公室、國家法律辦公室、行政法辦公室、社會法律辦公室、規章備案審查辦公室和研究室,並設有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