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日記不具備遺囑的形式條件。在這本日記裏,老人沒有署名,也沒有寫年月日。這本日記沒有壹份遺囑所要求的壹些形式上的要求,不能算是正式遺囑。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不支持保姆主張的權利,故駁回保姆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
第二,老人沒有對財產進行明確分配。法院之所以不支持保姆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因為老人在日記中沒有明確說明如何處理自己的遺產。因此法院認定老人對其遺產沒有特別明確的處理結果,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對老人的遺產進行分配。雖然保姆出示了所謂的日記證據,但不能說老人明確要把遺產留給她,因為這份日記的內容不能作為老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第三,老人有合法的代位繼承人。老人雖然沒有親生子女,但根據最新的民法典,他也有法定代位繼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的子女。壹兄妹子女撫養他,且拿出有力證據,其他繼承人無異議。最後法院判決這些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老人的遺產。法院判決老人的遺產將由這些代位繼承人繼承,但作為主要照顧人的繼承人將獲得更多遺產,與保姆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