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生安全事故後,虛報或瞞報嚴重情節的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的;(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三)阻撓或者幹擾事故調查的;(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
(三)阻撓或者幹擾事故調查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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