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但是,雖然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如果能夠明辨是非,準確表達自己對案件的了解,比如盲人講述自己聽到的,聾啞人講述自己看到的,也可以依法成為證人。必要時可以檢驗或者鑒定證人是否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證人證言是證人向法庭所作的關於他所感知的案件的陳述。因為社會上發生的各種訴訟案件,壹旦發生,往往會被人們感知。因此,依靠證人證言查明案件事實,對於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是重要的,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