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出於人們的自覺行動和疏漏。不省人事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3)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法律行為的主要形式:
1,口頭形式,是指用交談的方式來表達意思,如面對面的交談、電話交談等。
2、書面形式,以書面文字、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表示。).
3.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直接表示自己的意誌,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他人能夠推斷出自己的意誌的形式。
4、沈默的形式,即行為人不用行為來表達,而是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來表達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