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人口,又稱人販子,在法律上是壹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刑法中的拐賣人口罪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不是沒有死刑,而是沒有達到死刑的量刑標準,達到了就要判。對於依法應受懲處的犯罪嫌疑人,有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綁架或者拐騙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強奸被販賣的婦女和其他情況可被判處死刑。在刑法中,人販子是可以判死刑的,但是需要達到死刑的標準。人販子的量刑不同於其他犯罪。這樣的標準很難定,因為人販子手裏有那些被拐的孩子。如果量刑由監禁改為死刑,那麽人販子就魚死網破了。只會更加絕望。反正綁架壹個人也是死,綁架多人也是死。那為什麽不多綁架壹些呢?所以會激起這種心理,讓越來越多的孩子被拐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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