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壹步解釋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中的嚴重情節。具體包括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庇或者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中國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次包庇或者縱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壹定地區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致使黑社會組織者、領導者脫逃,或者妨礙取締黑社會性質組織工作的。以上六種情形屬於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