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狀態,戰時防空襲,平時防災,服務經濟和人民生活,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完好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戰時保障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單獨修建的地下室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和防護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