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人格混亂的法理基礎及司法解釋

人格混亂的法理基礎及司法解釋

公司人格混亂主要可以從業務混亂、人事混亂、財務混亂三個方面來考慮。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享有獨立人格,使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從而股東可以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正是通過確立公司的獨立人格,隔離了股東對公司行為的直接責任,從而成為鼓勵投資者自主創業的利器。但是,公司制度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即無法遏制公司人格制度的濫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屬於揭開公司面紗的傳統場合。

  • 上一篇:求英文翻譯:(詳見補充問題)
  • 下一篇:北京市朝陽區法律援助中心需要滿足什麽樣的援助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