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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旨在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

人工影響天氣的方式主要是利用雲的微物理過程。例如,在溫度低於0攝氏度的雲中有大量未凍結的水滴。播撒催化劑(seeing catalyst)可以將水滴轉化為冰晶並釋放潛熱,從而改變雲的微物理過程、熱力和動力結構。用這種方法人工影響天氣,成本比較小,收益可能很大。

人工影響天氣的主要方法是播雲,改變雲的微觀結構,改變雲、霧、降水等天氣現象。

所謂人工影響天氣,就是通過科技手段,人為影響當地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以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在合理的條件下,利用氣候資源達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的目的。還有小飛機、高射炮等交通工具進行人工增雨防雹,在雲中播撒催化劑。部分農田進行人工防霜,機場、水路、高速公路進行人工消霧。

《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十壹條使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利用航空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所需飛機由軍隊或民航部門按照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方式提供;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做好保障工作。

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作業地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信息和預報。

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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