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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法律分析:規定發卡行應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直接以持卡人資產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特殊情況下,如果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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