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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不同概念的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說服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司法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訴訟雙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終結訴訟活動的壹種民事案件結案方式。第二,機構不同。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發起。行政調解由行政機關發起。司法調解由法院發起。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勸導、說服,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意測驗的解決辦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中國人與中國人民調解決辦法》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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