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看守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監獄的壹種,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對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分子,應當在少年管教所予以處罰和教育。
第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旨在改造人”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將未成年犯改造成為具有壹定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四條對未成年犯的改造,應當根據其生理、心理和行為特點,以教育為主,堅持因材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樣的教育改造方法;實行依法、科學、文明、直接管理。對未成年犯的工作應以學習和掌握技能為主。
第五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創造有利於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的積極改造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