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可以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壹般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損失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3.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5.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