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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餐廚垃圾法》草案中的餐廚垃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反食物浪費法草案65438+2月22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餐廚垃圾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餐廚垃圾工作情況;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的規範,加強管理。公務活動要實行規範化飲食,科學合理地安排用餐數量和形式。

草案還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了規定,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放置防止食物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過量點餐。要合理確定飯菜的數量和分量,提供小餐等不同規格的選擇;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向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的餐廚垃圾處理費用。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以餐飲環節為切入點,以反浪費、提倡節約、嚴格控制食品消費和銷售為重點。草案明確,食物浪費是指未按照功能用途使用可以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

這裏規定的立法本意是保證食品價值和效用的充分發揮,減少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和領域不必要的損失。?但也要考慮到,食物不僅具有食用和飲用功能,還可以作為藝術表達和創作的載體。所以合理範圍內的媒體工作還是合理的,只要不是咬壹口就扔掉。

針對食物浪費的立法表明,也有必要逐步完善和擴大我們的法律。比如吃廣播就是時代的產物。有些人利用“吃貨之王”的頭銜吸引眼球,從而銷售產品獲利。其實他們並不是像視頻中那樣在吃東西,而是浪費了很多食物。這種行為很多,需要建立法律來約束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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