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張刑事訴訟傳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後,人民法院終結審判或者裁定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交付代理律師,或者書面告知律師。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律師姓名及其所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