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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鑒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壹)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範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的;

(三)鑒定物品的使用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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