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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逃避債務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到期後,債務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或者隱匿、隱瞞財產,不能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逃廢債務。債務人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債務人會惡意逃避償還債務,這就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540條將撤銷權的行使限制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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