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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哪些被告人指定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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